1、查阅资料并现场踏勘
查阅资料:项目立项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決定、环保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环保部分)、 环境监理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非必要)、工程竣工资料等。
现场踏勘:了解工程概况和周边区域环境特点、明确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输收初步工作方案。
2、现场情况核查
(1)核实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手续不全的,需及时依法依规办理;
(2)核实项目建成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3)核实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未同步建成的,应及时整改。
3、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确定验收执行标准、确定验收监测内容、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4、实施监测与检查
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和排放监测,在验收期间,生产工况应达到要求(稳定、达到设计能力的75%),对于在验收期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监测报告提供的监测结果无效,不予以进行验收。
5、编制验收报告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编制。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现场核实后,比较规范的企业,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的,可以进行适当的肯定,对于现场平面管理混乱,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应该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出现场监察记录,责令
企业进行现场改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以专家意见为参考,环境监察、污染控制等具体业务科室为主的综合决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