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1%~5%)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三种不同办法,其载体分别是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及环评登记表。三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这类建设项目需要备案登记,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人员会先到现场实地勘察并搜集资料,必要情况下还会对企业现状进行环境质量检测,然后着手编制环评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将有企业或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业主,环评单位召开环评评审会议,会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业主需将环评报告表进行公示,直到收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意见后,环评工作才算告一段落;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流程与报告表项目几乎一致,但报告书项目主要针对一些特大产能或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大,编制周期更长,而且必须是市级
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才有权进行审批。